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鞏固預習: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一般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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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企業則不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做調整。(請注意其順序是不能顛倒的)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ㄒ唬┏擎偼恋厥褂枚惖亩惵——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
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分四個檔次,每個檔次20倍,最低0.6元,最高30元)。注意:
。1)對于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
(2)對于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二)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稅收優惠
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5.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特殊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繳納農業稅的土地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
6.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8.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其他特殊企業用地,詳見教材。
五、稅收管理
。ㄒ唬┘{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次月為主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一般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