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商業匯票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一、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種類和適用范圍
1.商業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類別 | 區別 | |
承兌人不同 | 安全性不同 | |
商業承兌匯票 | 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 銀行承兌匯票的安全性高于商業承兌匯票。 |
銀行承兌匯票 | 由銀行承兌 | |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
3.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資格條件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 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
2.出票人的確定
商業承兌匯票 | 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
銀行承兌匯票 | 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
3.出票的記載事項
(1)了解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2)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記載有三種形式
類型 | 匯票付款期限 |
定日付款 | 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辦理付款或拒絕付款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 |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
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 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款項劃給持票人。 | |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 |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 | 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 |
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 |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
(五)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的概念
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2.貼現的基本規定
(1)貼現條件 |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
②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 |
③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 |
(2)貼現利息的計算 |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 貼現利息=面值×貼現率×貼現期限(貼現日到匯票到期前1日) |
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 |
(3)貼現的收款 |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
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 |
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