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等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立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銀行審查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
類型 | 情形 |
核準 | 基本存款賬戶 |
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 |
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 |
QFII專用存款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 | |
時間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頒發基本(或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 |
備案 | 一般存款賬戶 |
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 |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 |
時間要求:銀行應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正式開立之日的含義:
(1)核準類 |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 |
(2)非核準類 | 開戶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需要變更的情形:存款人變更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
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的時間:實際情況發生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撤銷的情形 | 時間規定 | 撤銷的程序 | 限制性規定 | |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 存款人5個工作日內提出撤銷申請 | 如存款人未申請撤銷,銀行應通知該單位辦理銷戶手續,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 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 | 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 ||||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 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 |||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