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掌握)
(1)區分偽造和變造的概念
偽造 | 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
變造 | 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
偽造、變造票據屬于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記載事項的更改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 |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
其他記載事項 | 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
(3)簽章的含義
單位、銀行:單位、銀行的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4.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掌握)
(1)關于收款人名稱: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①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 | 應在其前加“零” |
②日為拾壹至拾玖的 | 應在其前加“壹” |
(3)關于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