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稅務檢查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納稅檢查)的概念與類型
稅務檢查的類型: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一)稅務檢查的形式
調賬檢查,現場檢查,委托協查。委托協查包括函件協查和網絡協查。
(二)稅務檢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邏輯推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注意:控制計算法是指根據被查納稅人財務數據的相互關系,用可靠或科學測定的數據,驗證其檢查期賬面記錄或申報的資料是否正確的檢查方法。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掌握)
1.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享有的權力:
(1)查賬權 | |
(2)場地檢查權 | 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進行檢查,但不得進入納稅人生活區進行檢查 |
(3)責成提供資料權 | |
(4)詢問權 | |
(5)在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的查證權 | 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
(6)存款賬戶檢查權 |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多項選擇題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檢查納稅人會計資料
B.檢查納稅人貨物存放地的應納稅商品
C.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的單據、憑證
D.經法定程序批準,查詢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賬戶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機關稅務檢查中的職權范圍。以上四項均屬于可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