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0日-11日,中注協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舉辦了2004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研討會,會議主要對04年《會計》教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討,現將有關內容整理如下:
一、編者對《會計》輔導教材進行整體的介紹,認為2004年的《會計》輔導教材具有“全面,準確,詳細”的特點,并且對各章節的變化一一做了說明。經過整理,我們發現編者提到的各章節的變化并不如楊勇老師在基礎班講義中整理的詳細,許多比較明顯的地方都沒有提到。但是,其中幾個地方還是比較引起關注,列示如下:
1、財會「2004」3號文,問題解答(四)中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發行費用,在股票發行沒有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支付發行費用的部分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而是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2、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對于收到補價方,應確認的收益公式中“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明確表示不含“應交增值稅和所得稅”,在經科出版社出版的《企業會計準則(2003)》合訂本中,已對此做出修改,相應對例題也做了修改;但教材仍然按照包含增值稅的方法進行處理,并且十七章的最后一道例題也沒有修改;
3、在談到新的會計政策法規的發布對CPA考試有何影響,以及考生如何應對時(2003年考試中已經出現過類似情況),中注協的同志表示,對此類情況,一般按照兩種方法處理:一是考試中明確了考試采用的相關政策法規的截止日期,比如明確了采用在2003年12月31日前出臺的法規,那么可以按照舊的處理方法處理,但是如果考生能夠按照新的處理方法處理更好;如果不設截止日期,則要按照最新的政策法規處理。
二、參加研討會的各位教師代表對教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與編者及全體教師進行了熱烈的研討,現將其中對于教材的錯誤之處以及討論比較集中的地方列示如下:
1、第三章《存貨》
P67,第三段,“應計提的準備”建議改為“應保留(或保持)的準備”;
2、第四章《投資》
(1)P73,倒數第四段“賬面價值”改為“賬面余額”,本段最后一句話去掉;
(2)P91,倒數第二段,長期債權投資分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債券利息,應先計入“長期債權投資-××單位(應計利息)”,待該項利息實質上形成一項債權時,再轉入“應收利息”。此處與《問題解答(二)》規定計入“應收利息”不符。應該按照教材上規定處理;
3、第五章《固定資產》
(1)P118,倒數第五段,中間一行少字,“可收回金”加“額”;
(2)固定資產發生減值后,如果預計使用年限發生變化,在計算確定不考慮減值因素下計提的折舊時,應按照新估計的使用年限確定不考慮減值因素下計提的折舊;
(3)P123,末段,倒數第四行,“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認可收回…”改為“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以可收回…”。
4、第六章《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1)P129,最后一行,“前述”改為“后述”,因為例題在后;
(2)P128,第八段,“攤余價值”改為“賬面價值”;
(3)P132,(十),出租無形資產也需要繳納營業稅,教材沒有提到。
5、第七章《負債》
P141,倒數第二段第四行,“代扣代繳”改為“代收代繳”。
6、第八章《所有者權益》
(1)P169,第三段第三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多余,去掉;
(2)P166,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中未說明兩項,一是“無償調撥固定資產”產生的資本公積,二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由于資產評估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應該加以說明;
(3)對于資本公積是否可以彌補虧損,教材中沒有說明。《公司法》也沒有明確說,在《證券法》(或是相關法規)中似乎有明確提到資本公積可以彌補虧損。
7、第九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1)P182,“受托代銷商品”按照手續費方式確認收入時,應考慮營業稅;
(2)P184,發生現金折扣時是否應包含增值稅?一般在購銷協議中會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則按照含稅處理;
(3)P188,倒數第七段,末句話無用,應刪除;倒數第六段,確認為當期費用指“管理費用”。
8、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1)P222,末句,刪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2)P230,表內數字正負號有誤。
9、第十一章《所得稅會計》
(1)P265,第二行,“壞賬準備”改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P265,倒數第七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余額為80萬元(210-130)”改為“余額為440萬元(210-130+360);
(3)P261,第三段,計算表達有誤,“2000-(200×3-170×3)-210”改為“2000-200×3-170×3-210”;
(4)P258,②末數字錯誤,“甲企業20×3年的凈利潤=1000-339.3=600.7”應為“1000-399.3=600.7”。
10、第十三章《借款費用》
P293,第四段,“至當期末至”改為“至當期末止”
11、第十四章《或有事項》
P305,(二)或有事項預期可獲得補償,在收入與支出相抵之后,應計入“營業外支出”,即獲得的補償沖減“營業外支出”,而不是再通過“營業外收入”;
12、第十五章《租賃》
P328,倒數第四段,“如果…扣除未擔保余值后…”是否應該去掉“未擔保余值”,去年已提,今年教材仍然沒有修改
13、第十九章《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1)P399,第五段,末行,“借款”改為“借項”;
(2)P400,8),計算錯誤,“調增遞延稅款借項16.017375萬元
(4.343625+16.017375-4.343625)“改為”調增遞延稅款借項11.67375萬元(16.017375-4.343625);
(3)P403,中間,“注…”段末行,“2000年的會計事項處理”改為“2004年的會計事項處理”;
(4)P405,“分配股利的決議”已經修改,但是P148第三段并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