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港澳臺地區居民和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現將2003年度考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及按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籍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認可的港澳臺地區或外國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二)已取得港澳臺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注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三)已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的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互惠原則,是指外國籍公民所在國允許中國公民參加該國注冊會計師(或其他相應資格)考試,中國政府亦允許該國公民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
二、考試科目和范圍
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
考試范圍在全國考委會審定發布的2003年度《考試大綱》中確定。
三、考試方式、時間與實施
(一)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客觀性試題采用填涂答題卡方式解答;主觀性試題采用書寫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試時間為2003年9月19日至21日。會計考試時間為210分鐘;審計、財務成本管理考試時間各為180分鐘;經濟法、稅法考試時間各為150分鐘。
考試順序如下:
9月19日 下午2:00—5:00 審 計
9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稅 法
下午2:00—5:30 會 計
9月21日 上午9:00—11:30 經濟法
下午2:00—5:00 財務成本管理
(三)試題文字使用中文簡體字。
(四)答題應使用中文,簡、繁體不限。
(五)考試期間在北京和香港兩地設置專門考場,具體地點另行通知。
四、報名時間、收費及方式
(一)在香港參加考試的考生
1.注冊會計師考試代理機構:香港、澳門會計師公會和臺灣地區公會兩岸服務工作小組(以下稱考試代理機構)。
2.考試代理機構地址:(附后)
3.報名日期:香港會計師公會為2003年3月24日至4月11日,澳門會計師公會為2003年3月17日至4月18日,臺灣地區公會兩岸服務工作小組為2003年4月1日至30日。
4.報名收費:由各考試代理機構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向考生收取考試報名費、代理費和手續費,報名工作結束后,各考試代理機構按每位考生每科考試報名費480元港幣,匯交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用于報名組織、資格審核、制發準考證、信息卡、命題、試卷印送、考場租用、閱卷及成績發布等支出。
香港會計師公會向在香港報名的考生收取的代理費為每人科65元港幣。
5.考試輔導教材:考生考試所需考試輔導教材及相關參考用書請在考試代理機構自行訂購,全國考辦不再免費向考生派發考試用書。
(二)在北京參加考試的考生
1.報名地點:全國考辦、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廣州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和臺灣地區公會兩岸服務工作小組(以下統稱報名地,地址附后)。
2.報名日期:2003年5月8日至6月8日(周六、周日休息,在臺灣報名的考生,報名日期為2003年4月1日至30日)。
3.報名費用:在全國考辦、上海、廣州和深圳報名的考生每人每科報名費60元人民幣。
臺灣地區公會兩岸服務工作小組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向在臺灣報名并在北京考試的考生的收費標準,報名工作結束后,按每位考生每科60元人民幣,匯交全國考辦。
4.考生考試所需輔導教材及相關參考用書,請在報名地自行訂購,全國考辦不再免費派發考試用書。
(三)報名者應提供如下證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證件(護照、身份證等);
2.有效的學歷證書、注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證書,或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3.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1張。
報名人員經審查報名資格合格后,填涂《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信息卡》,全國考辦將于考前發放準考證。
(四)報名人員可申請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也可以申請參加部分科目的考試。
(五)報名人員可直接或委托他人報名。
五、考試用書及培訓
全國考辦根據全國考委會審定的2003年度《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
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全國或地方考試委員會、考試辦公室、考試委員會委員及考試命題專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名義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舉辦考前輔導班,或翻印復制由全國考辦編寫、出版的考試輔導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全國考辦將保留對上述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為方便考生復習應考,全國考辦將在《中國注冊會計師》雜志開辟考試問題解答專欄,回答考生在應考和復習中遇到的問題(每期4000字左右),并在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3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問題解答》專刊(每期5萬字左右,五科內容均涉及),集中回答考生在復習備考中遇到的問題。
如果考生在復習備考過程中遇到教材中的專業問題,可向全國考辦發傳真,全國考辦將開通24小時傳真電話(010-68703206);或發電子郵件,會計問題發送至examkj@cicpa.org;審計問題發送至examsj@cicpa.org;財務成本管理問題發送至examcw@cicpa.org;經濟法問題發送至examjjf@cicpa.org;稅法問題發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國考辦對所提問題進行匯總,對考試政策及教材專業問題,研究后集中解答;對涉及現行法規、制度、準則等政策問題,將提交有關機構研究;全國考辦原則上不辦理對考生個人的解答事項。
六、試卷評閱成績認定和成績核查
(一)應考人員試卷由全國考辦集中,并依據經全國考委會審定,財政部下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規則》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委會認定,由全國考辦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六十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發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國考辦當年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之內向報名代理機構或報名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成績復核申請,全國考辦將依據全國考委會下發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組織成績核查。
(四)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成績合格憑證(單科成績合格證或成績通知單)后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2003年對以往年度的單科合格成績有效期追溯至1999年。
(五)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合格憑證,向報名代理機構或報名地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換發全科合格證書,并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全科合格證書只證明考試成績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領取全國考委會頒發的全科合格證書后可申請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七、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應認真閱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守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等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文件,并自覺遵守文件中的各項規定,如有違反應接受相應處罰。
八、報考人員考試前期領取準考證時,全國考辦將向考生發放《應考人員必讀》,該《必讀》中將收錄考試期間答題卡、答題卷、應考人員基本信息填涂(寫)方法、應考人員考場須知、應考人員考場守則及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相關辦法規則等,請應考人員認真閱讀,并按要求參加考試。
附:全國考辦及考試代理機構地址
全國考辦北京地區港澳臺及外籍考生考試報名地點: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廣源閘五號廣源大廈六層 考試一部
香港會計師公會
地址: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二座四樓
澳門會計師公會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十三號美美大廈十一字樓
臺灣地區公會兩岸服務工作小組
地址:臺北市100南海路一號九樓之一
全國考辦上海地區港澳臺及外籍考生考試報名地點: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地址:陸家浜路1054號11樓
全國考辦廣東地區港澳臺及外籍考生考試報名地點:
廣州注冊會計師協會
地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九樓 廣州注冊會計師協會
全國考辦深圳特區港澳臺及外籍考生考試報名地點:
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地址:深圳市深南路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十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