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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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的定義與適用條件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相關規定,當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稅務機關可對其土地增值稅進行核定: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是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三是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四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具體方法與計算公式
在實施核定征收時,稅務機關通常會參考當地的市場情況和行業標準來確定應稅收入和扣除項目。常用的核定方法包括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稅收入,或者直接核定應納稅額。
具體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核定應稅收入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其中,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率表確定。例如,某地區規定對于普通住宅的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元,則如果某項目的核定應稅收入為100萬元,則其應納稅額為100萬 × 30% - 0 = 30萬元。
常見問題
如何確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公平性?答:確保公平性的關鍵在于稅務機關需依據充分的市場調研和數據支持來制定合理的核定標準,并公開透明地執行政策。
企業在遇到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時,應如何準備相關材料?答:企業應盡量收集和整理所有相關的財務記錄、合同協議以及市場價格信息,以證明自身經營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不同地區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標準有何差異?答:各地的標準可能因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發布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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