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哪些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在現代社會,仲裁作為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因其高效、靈活的特點而備受青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下幾類糾紛明確排除在仲裁范圍之外: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這些糾紛涉及個人身份關系的確認和變更,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合由第三方進行裁決。因此,當事人應通過法院訴訟程序來解決此類問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類爭議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權限,需要由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例如,稅務爭議、土地使用權爭議等,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由相關政府部門負責解決。
勞動爭議與知識產權糾紛的特殊性
除了上述兩類糾紛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勞動爭議:雖然部分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但涉及到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內容,如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等,則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知識產權糾紛:對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雖然可以申請仲裁,但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當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時,仍需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外,知識產權的確權問題,如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只能由專門機關(如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不屬于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常見問題
在醫療行業中,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醫療事故糾紛是否可以提請仲裁?答:醫療事故糾紛屬于民事侵權范疇,理論上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但是,考慮到醫療行業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以及患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實踐中往往建議優先選擇調解或訴訟方式解決。如果雙方同意并簽署有效的仲裁協議,則可以在尊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爭議提交給專業的醫療仲裁機構。
建筑工程項目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工程質量引發的爭議能否直接申請仲裁?答:建筑工程質量爭議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只要雙方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且該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就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建議雙方盡量通過協商溝通解決問題,必要時可借助行業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以確保仲裁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關于理財產品收益計算公式不一致的問題,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答:金融產品收益計算公式的爭議本質上是合同解釋問題。如果雙方在理財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并且該約定合法有效,那么此類爭議可以提交仲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市場環境變化較快,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因此在仲裁過程中,可能還需要參考最新的監管政策和行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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