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事項包括哪些
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的事項包括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企業和個人可能會遇到與政府機關之間的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下幾類事項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1.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如罰款、吊銷許可證等;
2.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
3.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如拒絕頒發許可證或撤銷已頒發的許可證;
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征收、征用決定不服的,如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等;
5.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信息公開答復、信訪處理意見等。
常見問題
企業在稅務稽查中被處罰,能否申請行政復議?答:可以。如果企業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過程中,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自身沒有違法事實或處罰過重。
個人對交通違章罰款有異議,如何申請行政復議?答:個人若對交通管理部門的違章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通常為60日)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時需提交身份證明、駕駛證、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復印件及違章記錄詳情。
房地產開發商對土地征收補償金額不滿,是否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解決?答:可以。房地產開發商若對政府的土地征收補償金額存在異議,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時,開發商應當準備好詳細的開發成本、預期收益等資料,以支持其主張合理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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