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什么
留置權的定義與法律基礎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設立,主要基于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在實際操作中,留置權通常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等特定類型的合同中。
留置權的行使條件與限制
留置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這種占有通常是基于合同關系產生的。其次,債務人必須未履行到期債務,且債權人已經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履行期限。最后,留置的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留置的財產應當是因債權的發生而產生的。
此外,留置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留置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了留置物的所有權或質權,債權人則不能行使留置權。同時,留置權的行使還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如通知債務人、給予合理的履行期限等。
常見問題
留置權是否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合同?答:留置權主要適用于特定類型的合同,如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等。在這些合同中,債權人因提供服務或加工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與抵押權有何區別?答:留置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在于設立的基礎和行使的條件。留置權是基于合同關系產生的,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且留置的財產與債權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抵押權是基于雙方的合意設立,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且抵押權的設立通常需要登記。
留置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法院的介入?答:留置權的行使通常不需要法院的介入,債權人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留置債務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債務人對留置權的行使有異議,或者債權人需要通過拍賣、變賣留置物來實現債權時,可能需要法院的介入來解決爭議或執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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