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有哪些
規定的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有哪些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行使留置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行使留置權的前提條件。
2. 債權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必須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這是行使留置權的必要條件。
3.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這是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直接原因。
4. 留置的財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留置的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即留置的財產應當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標的物或者與債務的履行有直接關系的財產。
常見問題
留置權是否可以用于不動產?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留置權主要適用于動產,不適用于不動產。因此,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的不動產行使留置權。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是否可以要求返還留置物?答:債務人可以要求返還留置物,但前提是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債務或者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如果債務人未能履行這些條件,債權人有權繼續留置該財產。
留置權與抵押權有何區別?答:留置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在于:
1. 標的物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2. 設立方式不同。留置權是基于合同約定自然產生的,而抵押權需要通過抵押合同設立。
3. 實現方式不同。留置權的實現通常需要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來實現,而抵押權的實現則需要通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或者通過法院拍賣等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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