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先法定后約定有哪些
公司章程先法定后約定的要點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和運營的基本法律文件,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基本事項,還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公司章程的制定過程中,遵循“先法定后約定”的原則至關重要。這一原則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首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必須明確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基本事項。這些內容是公司章程的法定部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設定。
公司章程約定部分的靈活性
在滿足法定要求的基礎上,公司章程的約定部分可以體現股東之間的特殊約定和公司運營的具體需求。例如,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利潤分配的比例、董事會的組成和決策機制、股東會的召開方式等。這些約定內容不僅能夠更好地反映股東的意愿,還能為公司的高效運營提供保障。然而,約定部分的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得損害公司、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股東會的召開方式可以約定為線上或線下,但必須確保所有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常見問題
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是否可以超過法定比例?答: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可以由股東自行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因此,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不得違反這些法定要求。
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約定董事會的決策機制?答: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董事會的決策機制,如董事會的組成、會議的召開方式、表決程序等。這些約定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確保董事會的決策過程合法、公正。例如,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但公司章程可以約定更為嚴格的表決要求。
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約定股東會的召開方式?答: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股東會的召開方式,如線上或線下召開。但必須確保所有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且不得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股東會的召開通知應當提前一定時間發出,確保所有股東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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