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廣東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的通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發布2021年度廣東省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
科目學習指南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以下簡稱《規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意見》(粵人社規〔2018〕11號)以及《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粵財會函〔2020〕4號)的有關規定,現制定并發布2021年廣東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指南。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分要求
會計人員2021年度應完成不少于90學分的繼續教育學習,其中公需科目學分不少于30學分,需要按照省人力社會資源保障廳《關于發布2021年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課學習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專業科目學分不少于60學分。2021年度公需科目及專業科目繼續教育學分確認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31日,過期不辦理補學補登。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學位學歷教育的人員,在校學習期間取得初級會計專業職稱證書的,在校學習期間無需進行繼續教育,畢業當年可上傳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確認畢業當年繼續教育學分。
二、專業科目學習內容
會計人員2021年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培訓內容如下:
(一)《會計法》《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此項為必修內容);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及應用指南相關內容;
(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及相關內容;
(四)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相關內容;
(五)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內容;
(六)管理會計相關內容;
(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相關內容;
(八)可拓展商業語言及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基礎知識;
(九)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內容。
上述內容中第(一)項為必修內容,其余內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自身需要自行選擇學習。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會計人員按照單位(居住)所在地財政部門公布的相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各地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及本指南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督促會計人員盡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轄區施教機構與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及時辦理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確保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順利開展。
深圳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及學分登記政策,由深圳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四、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形式及學分登記管理
(一)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形式
1.公需科目學習方式。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學習方式為遠程學習,會計人員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一業務辦理一繼續教育”賬號,選擇“公需課學習”,即可選擇遠程培訓機構在線完成年度培訓。
2.專業科目學習方式。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形式可采用參加培訓、發表論文等方式完成,具體內容及學分折算標準詳見附件。如采用培訓方式完成,面授學習時間不少于3天,遠程在線學習時間不少于24小時,遠程培訓機構名單經財政部門備案通過后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中公布。如選擇遠程學習,會計人員登錄“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一業務辦理一繼續教育”賬號,選擇“專業課學習”,即可選擇遠程培訓機構在線完成年度培訓。
如采取面授方式完成繼續教育,可由省屬單位自行選擇符合資質的面授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并由單位自行錄入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記錄。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級以上會計類行業協會采取面授方式進行繼續教育的,可由高等院校、省級以上會計類行業協會進行面授機構備案后錄入學分。
(二)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
省屬單位應督促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上完成信息采集,按時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并及時辦理學分登記事項。繼續教育學分統一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登記確認,所需提交材料(詳見附件)在線提交后無需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附件:省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形式及學分確認方式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5月21日
(聯系人及電話:郭釗,020-83170087)
附件
省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形式及學分確認方式
序號 | 學習形式 | 確認學分分值 | 學分確認方式 | 提交材料 |
1 | 參加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開展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 | 每天折算為專業科目20學分。 | 1.用人單位注冊單位賬號;上傳培訓計劃,報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復核通過培訓計劃后,用人單位導入培訓人員名單確認學分。 2.如由高等院校、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開展培訓,可由培訓機構備案后代為錄入 | 用人單位發布的培訓通知。 |
2 | 參加已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完成“省本級”區域備案的遠程施教機構繼續教育培訓 | 在線學習,每小時折算為專業科目2.5學分。 | 施教機構直接回傳,會計人員無需申請。 | 無。 |
3 |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學位學歷教育 | 在校期間無需進行繼續教育;畢業年度申請繼續教育,確認當年繼續教育90學分(無需再進行公需課學習)。 | 于畢業年度申請繼續教育,由財政部門確認。 | 畢業證(學位證)電子版(掃描件)。 |
4 | 通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 | 每通過一科確認通過當年繼續教育90學分(無需再進行公需課學習)。 | 由省財政廳錄入,會計人員無需申請。 | 無。 |
5 | 通過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等國家資格目錄清單中列明的會計類相關資格考試 | 每通過一科,確認為通過專業科目90學分。 | 由會計人員自行申請,財政部門確認。 | 提交帶身份證信息的成績單截圖(電子版成績單)。 |
6 | 承擔省財政廳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科研課題,課題結項 | 1.獨立承擔確認為專業科目90學分; 2.與他人合作完成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專業科目90學分,其他參與人折算為專業科目60學分。 | 由會計人員自行申請,財政部門確認。 | 結題書等有效證明材料1份。 |
7 |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 1.獨立發表:每篇論文折算為專業科目30學分; 2.與他人合作發表:第一作者折算為專業科目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專業科目10學分。 | 由會計人員自行申請,財政部門確認。 | 報刊封面、目錄及論文內頁的掃描件1份。 |
8 | 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 1.獨立出版:每本折算為專業科目90學分; 2.與他人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折算為專業科目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專業科目60學分。 | 由會計人員自行申請,財政部門確認。 | 書籍封面、封底(包含書號)的掃描件1份。 |
9 | 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 | 每年折算為當年繼續教育90學分(無需再進行公需課學習)。 | 由省注協繼續教育系統回傳,會計人員無需申請。 | 無。 |
10 | 省財政廳認可的其他形式 | 由文件另行規定。 | 由文件另行規定。 | 由文件另行規定。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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