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會計日常工作的5大誤區
誤區一:跨年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認證抵扣。
正解:可以進行認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誤區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
正解: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期限中的經營期,可以跨年度累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因此,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不是指會計年度,可跨年度累計。
誤區三:12月份工資必須在12月發放否則不讓稅前扣除。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誤區四:增值稅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結轉處理。
正解:需要做結轉處理。
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結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是否結轉根據自己自身賬務處理規定和習慣,但是結轉對賬務處理核算清晰對有一定好處。
誤區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也要在年度確認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正解: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須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的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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