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明確:2023年,社保減免繼續執行
關于各地社保減免緩的政策,截止目前公布的社保減免政策也是于2023年4月30日結束。而且很多地方的優惠政策一直沒有出臺,以至于大家都覺得今年社保減免緩取消了。這不,國家明確了,2023年,社保減免緩政策繼續執行!
一、國家明確2023年,社保減免繼續執行
3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國務院2023年重點工作分工,研究優化完善部分階段性稅費優惠政策,其中就明確了2023年社保減免緩政策。
會議中這幾個重點大家抓好啦:
1、延續和優化實施部分階段性稅費優惠政策,以進一步穩預期強信心,包括將符合條件行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2、將減半征收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延續實施至2027年底;
3、將減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所得稅政策、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續實施至2024年底;
4、今年底前繼續對煤炭進口實施零稅率等。
抓重點:這里給大家抓一下關于人力資源行業的重點:
1、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將延續至2027年,根據財政部3月26日發布的《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中明確了2點:
(1)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續至2024年底。
根據人社部2018年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二、2023年這些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1、增值稅相關優惠政策
(1)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相關
①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②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4)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政策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5)特定企業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6)金融機構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7)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8)供熱企業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9)“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①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②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
(10)“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相關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11)“十四五”種子種源進口免征增值稅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9號)
2、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
(1)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對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對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按相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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