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不是書面合同,不交印花稅
這個問題一直有爭議,最近浙江稅務局有個回復,如下:
問題內容:服務行為未簽訂合同只有發票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應稅合同應為書面合同,“書面合同”定義可以參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規定理解。
發票不是書面合同,非應稅憑證。
我們都知道,交不交印花稅這個標準很明確,就是看看你有沒有印花稅法規定的哪些印花稅應稅憑證。
哪些憑證呢?就是如下的部分:
有合同,有產權轉移書據,有營業賬簿,有證券交易類型,我們日常接觸最多的還是經濟合同。
這里的合同是指的書面合同,但是我們知道,我們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并不是都中規中矩的簽訂了什么書面合同。
那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呢?這個就要看關于這書面合同的規定了。
“書面合同”定義可以參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規定理解。
所以,并不是指的必須有紙質的合同才屬于印花稅的書面合同的范圍,現在以郵件、傳真等各種數據電文的有形表現,也視為書面合同。
同樣,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個是明確的,只要有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也要繳納印花稅。
所以這個事情還是就比較清楚了。
那就是你有紙質合同,沒的說,交稅。
你沒有紙質合同,但是你有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比如你有發郵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信息等也需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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