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三個誤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以下稱“2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稅收政策常常有三大誤區,一定要注意區分!
誤區一:
住房租賃企業所有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已在住建局備案。除了向個人出租住房,還出租給部分企業。請問,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號公告的規定適用1.5%征收率簡易計稅政策,但你公司面向單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上述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誤區二: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房屋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已在住建局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公司除向個人出租住房外還出租商鋪。請問,我公司這些個人出租業務都可以減按1.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選擇適用24號公告減征增值稅政策,但你公司向個人出租商鋪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減按1.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
誤區三:
可以根據不同的個人承租對象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賃企業,已在住建局備案。請問,我公司向個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據不同的個人承租對象,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答:不可以。你公司在適用24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減稅政策時,應以向個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不能區分不同承租對象或承租業務分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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