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如何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申報要點
1、季度預繳
在《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行次點擊增行。
在免稅收入中選擇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2、匯繳填報
在匯繳申報中通過分別填報《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來反映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情況。
3、留存備查資料
(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復印件;
(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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