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關公告2015年第7號
頒布時間:2015-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海關
為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14項海關監管創新制度復制推廣工作,促進首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范保稅展示交易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署令第1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署令第1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署令第1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署令第1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第212號)、《海關總署關于復制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關監管創新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署加發[2014]172號)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北京地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稅展示交易是指經海關注冊登記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簡稱“區域場所”)內企業在區域場所內或者外開展的與文化創意等產業相關的保稅展示、交易經營活動。
二、申請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交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的書面申請、商品類別及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經主管海關、直屬海關審核通過后,企業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申請期限為3年。確有需求的,區域場所內企業應在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延期申請。經主管海關、直屬海關核準后可予以延期,延期期限為3年。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署令第19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在區域場所內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主管海關按照區域場所的相關規定對貨物實施監管。
企業應在海關批復的區域場所面積范圍內設立獨立的保稅展示交易區。保稅展示交易區應與保稅倉儲區物理隔離。
在區域場所內開展的保稅展示交易活動不得具有經營性收費行為。
四、申請在區域場所外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協議、邀請函以及展位確認書等證明文件;
(二)出區域場所展示貨物的清單;
(三)保證金、銀行保函等稅收保全措施;
(四)保稅展示交易涉及商品按相關文件規定需要預先審批的,企業應提供相應批準文件;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在區域場所外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企業應當嚴格管理展示交易貨物,不得將其用于除保稅展示交易活動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在區域場所外進行保稅展示交易的貨物出區域場所后,不得申請辦理歸類變更手續。
七、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應當自出區域場所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回區域場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區域場所內企業應當在到期前30個工作日向主管海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貨物應當復運回區域場所或者辦理進口征稅手續。
八、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在出區域場所展示期間發生內銷的,區域場所內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進口征稅手續:
(一)內銷保稅展示交易貨物清單;
(二)合同、發票及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許可證件(涉證貨物提交)。
九、保稅展示交易期間發生內銷的保稅展示交易貨物, 區域場所內企業應在海關規定時限內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征稅手續,涉及許可證的貨物在辦理完結海關手續前不得進行實貨交割。
經海關批準可集中申報的,區域場所內企業應在海關規定時限內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在區域場所外開展的保稅展示交易活動結束時,未辦理完結海關手續的內銷貨物,應復運回區域場所內。
十、區域場所內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暫停其保稅展示交易業務:
(一)不符合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海關認為需要暫停的。
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或者調查結束后,由直屬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