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稅〔2024〕21號
頒布時間:2024-12-01 09:32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湘江新區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授權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暫定為9%。
三、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四、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除水力發電取水、城鎮公共供水外,對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取水計劃的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
對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
六、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七、水資源稅收入按照省與市州、財政省直管縣25:75比例分享,市州本級與非財政省直管縣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級研究確定。
八、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及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期間國家有相關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