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22〕13號
頒布時間:2022-04-07 14:03:42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近年來,隨著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改革和財政電子票據改革的穩步推進,我省財政電子票據覆蓋率完成程度較高,電子化監管手段也日趨成熟。為創建更高效的財政票據管理模式,結合我省實際,決定進行紙質財政票據整合改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合改版精簡票據種類
取消各類定額票據、部分專用票據、豎版醫療票據等紙質票據,將除住房類票據以外的其他票據種類精簡整合為“浙江省財政通用票據”,并改版為全國統一式樣(詳見附件2),編碼按照《財政部關于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號)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
二、啟用時間及要求
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正式啟用“浙江省財政通用票據”(以下簡稱新版票據),同步替代并停止使用我省原有票據式樣(以下簡稱舊版票據)。新版票據為單聯票據,需要通過全省財政票據管理平臺開具打印,手工開具無效,同步生成財政電子票據,用于票據核銷等日常管理。新版票據在報銷時,應在浙江省電子發票(票據)綜合服務平臺(dzpj.zjzwfw.gov.cn)查驗真偽,并按照“電子票據名稱”入賬。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整合改版工作,及時對舊版票據進行清理、核銷;做好新舊票據銜接的各項準備和“驗舊領新”等工作,并根據當地電子票據改革推進情況,按計劃申請使用新版票據,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開展。整合改版后其他管理要求不改變,按照我省現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執行。尚未完成財政電子票據改革的用票單位,應按照“驗舊領新”的規定,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舊版財政票據的核銷手續,并盡快創造條件完成財政電子票據改革任務。已完成財政電子票據改革的用票單位應按規定使用,原則上不再使用財政紙質票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浙江省財政票據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財綜〔2014〕72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票據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18〕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新版紙質財政票據目錄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