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5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以景德鎮市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70350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111元/月,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704元/月。自2021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號)在2021年6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景德鎮市稅務局調整了《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執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月平均工資不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公告》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按照景德鎮市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70350元為計算標準,將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111元/月,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704元/月。
鑒于每個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一般在次年6月公布,因此上述兩個扣除限額標準均自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