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8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推進“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要求,創新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第16號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個體工商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委托代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我市個體工商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
二、為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節省納稅人辦稅時間,簡化辦稅流程,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簡并征期,按季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如因國稅機關系統故障原因無法代征相關稅費,個體工商戶可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上門申報。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12月5日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委托代征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實施委托代征的背景、意義?
為全面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要求,本著降低征稅成本,方便納稅人辦稅的原則,合理劃分國稅、地稅征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第16號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我市個體工商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此舉可以有效降低稅款征收成本,簡化辦稅流程,解決納稅人多頭辦稅的問題,優化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增強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
二、我市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個體工商戶相關稅費的范圍?
本公告明確了本市個體工商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個人所得稅屬于此次代征范圍。
三、如何理解本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個體工商戶稅款所屬期自2017年1月1日起的相關稅費由國稅機關代征;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稅費仍由地稅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