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法稅〔2016〕29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金融企業匯總核算增值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匯總核算范圍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跨縣、市、區經營的金融企業,要求匯總核算增值稅的,經自治區國稅局審批同意(具體名單詳見附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圍內,由總機構匯總核算所屬分支機構的增值稅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總機構按期結清稅款。
二、匯總核算方式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按分支機構應稅銷售收入占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重,確定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
1.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分支機構當期預繳增值稅=當期應納增值稅×(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納稅企業當期全部應稅銷售收入)
3.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全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當期應納增值稅為零時,不再計算當期總機構、分支機構應納(預繳)增值稅。
三、增值稅申報方式匯總核算增值稅的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的總機構匯總全部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款,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如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匯總納稅企業增值稅分配表》相應欄次,《匯總納稅企業增值稅分配表》作為分支機構主管稅務征收稅款的依據。各分支機構按照《匯總納稅企業增值稅分配表》分配的稅款向主管國稅機關就地繳納稅款。
四、稅收管理各總、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發行、發票領用、報稅、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進行管理。
總、分支機構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同一縣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可以只確定一家分支機構統一領用發票、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
匯總核算增值稅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由總機構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機構將其取得的各類發票復印件按月裝訂保管,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五、本公告未明確的金融企業匯總核算增值稅相關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法稅〔2016〕29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融業匯總納稅名單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