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號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8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對《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發布)第8、9、10、13、15、33、37、39、49項等9項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進行了修改,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發布)第8、9、10、13、15、33、37、39、49項等9項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