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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現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困難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核準;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困難減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核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欽州保稅港區地方稅務局的核準權限參照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可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ㄒ唬σ蜿P閉、停產(業)、撤銷后停用1年(含)以上的,減免其停產、停業期間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因關閉、停產(業)、撤銷減免的,應提供縣(市、區)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工商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減免其當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款所稱重大損失,是指當年度財產直接損失額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助等因素后,超過其上年度銷售(營業)收入額10%(含)。
前款所稱重大損失需經政府氣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門發布或認定。申請減免稅時應提供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企業財產損失證據和保險公司理賠資料。
?。ㄈ┮蛘ㄔO規劃、環境治理等非企業特殊原因,導致土地、房產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納稅確有困難的,并提供縣(市、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證明材料,減免其當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ㄋ模氖聡?、廣西鼓勵和扶持產業或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減免其當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從事鼓勵和扶持產業納稅人的主營業務須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或《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所列鼓勵類項目中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當年經營收入占到企業總收入70%以上。社會公益事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本款所稱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是指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期末貨幣資金余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或納稅人當年虧損額超過當年經營收入10%(含)以上的;或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的。
?。ㄎ澹┘{稅人連續3年虧損且近3年平均虧損率10%(含)以上,或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且累計虧損額占資產總額35%(含)以上的,減免其當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的其他情形,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四、本公告自2017年12月23日起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發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桂地稅發〔2007〕247號)第二條和第九條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