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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部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稅款代征有關內容的公告
為全面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措施,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代開和使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16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將委托郵政部門代開通用機打發票轉換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并進行稅款代征,現就有關內容進行如下公告:
一、代開發票地點凡與國稅部門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及《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的郵政部門指定營業網點。
二、代開發票種類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代開發票的申請人(納稅人 )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由郵政部門代開發票。
四、不得代開發票的業務范圍
(一)非國稅部門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辦理稅務登記(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取得的經營收入;
(三)煙、鹽等屬于國家實行專營的貨物;
(四)屬于免稅項目的(不含按次不達起征點的免稅業務);
(五)依法確定其他不適用“委托郵政雙代”的經營收入,如: 餐飲業、娛樂業、建筑業、租賃及銷售不動產。
五、代開發票需提供資料
(一)提交《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二)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六、代開發票其他事宜
(一)委托郵政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
(二)“委托郵政雙代”中不使用稅收票證,代征稅款(費款、基金)信息分稅種(費種、基金項目)打印在代開發票“備注”欄中。委托郵政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賬聯可作為稅收憑證入賬,納稅人若需要稅收完稅證明的,應于次月郵政部門申報稅款后從對應的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稅收完稅證明。
七、執行時間本公告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部門代開發票及其稅款代征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3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修改委托郵政部門代開發票及其稅款代征有關內容的公告》(2016年第12號)同時廢止。
八、咨詢電話國稅服務熱線:12366;郵政服務熱線:11185.
附件:
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