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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發票問題的通告
為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要求,現將部分發票使用問題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除外,下同)可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納稅人應在2018年1月15日以前,將尚未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二、納稅人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表樣見附件);
(二)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僅查驗原件);
(三)發票專用章印模(僅在首次申請時提供)。
三、納稅人按照本通告停止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后,可根據需要選擇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或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四、為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原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通用機打卷式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受票方當場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免費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務。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填列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屬于企業的購買方未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銷售方也應當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拒絕。
六、對納稅人未按本通告規定使用、繳銷、開具發票以及拒絕提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免費打印服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特此通告。
附件:
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下載:
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