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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全市稅收執法實際,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在按照本裁量基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規定。
二、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三、本《裁量基準》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屆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并在本《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裁量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修訂)〉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7日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