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函[2017]第5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3-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一、自即日起,個人銷售貨物、服務和勞務等到經營地國稅機關委托的社會化網點申請代開浙江省通用機打發票,可憑個人身份證明申請代開,免于提供有關供貨合同或公證證明。
二、各地應當加強代開浙江省通用機打發票的管理,明確社會化網點代開發票崗位的職責和操作規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四條執行。同時,要加強對代開發票納稅人的風險管理,重點關注大額代開、高頻代開納稅人。
請各地根據上述要求,及時更新“辦稅指南”。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