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地稅發[2015]68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5-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加強耕地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全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規范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的總體要求
(一)明確重要意義和主要目的。圍繞規范和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這一主線,引入互聯網思維,植入互聯網元素,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改善稅收征管方式,優化征管資源配置,持續拓展“增稅節地”工作內涵,不斷提高耕地占用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同時,充分發揮稅收聚集財政資金和經濟調節功能,遏制土地資源不合理利用現象,更好地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統籌推進耕地占用稅管理。要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嚴格執行稅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緊緊依靠當地政府主導與協調,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定期或實時開展涉稅信息交換共享,推進信息高度聚合。要充分運用“以地控稅、以稅節地”工作機制,探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政府購買服務等創新性舉措。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責任管理,做到權責一致,易于監管,依法治稅。堅持放管結合,便民辦稅。要創新探索納稅服務深度融合工作機制,加強后續管理,搞好層級服務,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加強對耕地占用稅管理的示范引領。應遵循經濟稅收客觀規律,積極鼓勵和允許不同地方進行差別化探索,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營造改革創新的濃郁氛圍。要通過培養、樹立、宣傳和推介耕地占用稅管理先進典型,形成正確的工作導向,防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中虛收空轉、違法預收、多征稅款、轉引稅款、不征少征、延緩征收稅款等行為,進一步提高耕地占用稅稅收收入質量。
二、規范耕地占用稅管理
(四)準確把握征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不僅指耕地,還包括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業用地和草地、葦田。
(五)準確界定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認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為納稅人;審批文件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稅人。占用耕地尚未經批準的,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納稅人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47號)“對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提出申請的人民政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各級地稅部門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及財政、國土等部門做好匯報和溝通,規范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
(六)準確界定稅額標準。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等占用耕地,應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嚴禁隨意提高稅額標準,對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在當地稅額基礎上提高50%.針對部分地方反映的單位稅額偏低等問題,各級應結合當地實際,主動與財政部門聯合進行充分調查論證,確需調整的,應提請當地政府按照規定逐級層報省政府核準。
(七)實行動態管理。對享受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要定期實地核查生產經營情況,并與納稅人備案的減免稅資料進行及時核對。發現納稅人因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減免稅情形的,應及時通知納稅人自改變土地用途之日起,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既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也包括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經批準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的生效日期為補繳稅款義務發生時間,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實際改變用途的當天為補繳稅款義務發生時間。
三、推進第三方信息互聯互通與交換共享
(八)深化部門協作。各級地稅部門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加強與財政、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漁業、規劃、發改、測繪等部門的協作,明確和細化部門責任,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規范交換共享。已建立跨部門信息交換平臺的地區,至少每季度交換一次,尚未建立平臺的地區,至少每半年交換一次。各級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建議黨委政府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對第三方信息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并按規定獎勵工作經費;對不按規定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規定扣減部門經費。
(九)分類交換信息。耕地占用稅交換信息分為換入信息和換出信息兩大類。換入信息包括:農用地轉用信息、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信息、經批準臨時占地信息、非法占用農用地查處信息、衛星測量占地信息等;換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稅征稅信息、減免稅信息、不征稅信息等,換出信息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的征免稅情況。
(十)搜集涉稅情報。注重耕地占用稅涉稅情報搜集工作,充分利用互聯網、新聞媒體登載的以及涉稅中介等掌握的土地招拍掛、農用地租賃、大型項目建設等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及時跟進服務,主動跟蹤管理。
四、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十一)鼓勵舉報行為。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2007第18號)的規定,結合耕地主要集中于農村的特點,建議當地政府制定本地區檢舉占地未繳耕地占用稅的具體獎勵辦法,細化獎勵標準和獎金領取程序等事項,鼓勵舉報行為。各級地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提供的涉稅信息以及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密。
(十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充分利用微信、微博、QQ群、山東土地增值稅APP、門戶網站、12366熱線以及各類新聞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宣傳耕地占用稅稅收法律法規、納稅程序和方法,積極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讓社會各界正確認識耕地占用稅,不斷提高廣大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五、防范稅收執法風險
(十三)強化風險分析。以耕地占用稅“批準農轉用面積環比增幅與耕地占用稅收入環比增幅不匹配”、“批準農轉用面積同比增幅與耕地占用稅收入同比增幅不匹配”和“平均稅負和當地適用稅額比對”等指標為基礎,按照“個體分析、比對分析、人機結合”的方式開展風險管理。充分利用采集的涉稅信息,全面篩查遵從風險點和管理風險點,及時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并隨著信息化程度的提升,逐步將各類風險點轉化為風險指標,固化至征管系統等信息化平臺中,不斷提高計算機自動篩查風險的程度和水平。
(十四)延伸管理鏈條。在全面掌握納稅人土地保有、流轉信息的基礎上,延伸“以地控稅、以稅節地”管理鏈條,強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種管理,形成“一體管理、動態控管”的土地稅收綜合治理新模式。比對耕地占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納稅信息,查找分析稅收管理漏洞;定期與項目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對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人為實際占用人,長時間沒有進行項目登記的土地進行核查,確保及時登記、正常管理;實際占用人將土地二次轉讓的,分析是否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契稅等。
(十五)健全目標責任考評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逐項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制訂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盡快形成系統內部領導重視、責任明確、上下聯動、執行規范的工作格局。要把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作為重點工作項目之一納入績效考核,探索實施“一考三促”工作機制,即以考核促進規范、以考核促進加強、以考核促進質效。省局將通過重點抽查、明察暗訪等多種方式,對各級耕地占用稅管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違反政策法規者,嚴肅追責,確保耕地占用稅規范管理,維護和提升地稅部門的良好形象。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