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頒布時間:2016-1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7號),對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有關契稅的計稅依據,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承受人民法院拍賣的土地、房屋權屬的,以土地、房屋拍賣成交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承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且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以土地、房屋的市場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