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
頒布時間:2016-06-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定,現將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自治區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對出租或營業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均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公房及居民住房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五、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含診所、衛生所、保健所)、托兒所、幼兒園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七、對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生產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田坎、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八、對風力發電企業的生產、辦公、生活、檢修道路、機座用地、變電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輸電線路及不改變農牧民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用途的農牧業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內稅二字〔1988〕649號)、《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內稅二字〔1990〕51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農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內地稅字〔2013〕283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風電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內地稅字〔2013〕28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意見中相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內地稅發電〔2013〕1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