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6]195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5-1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現
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