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04-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現將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相關涉稅事項的時限等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辦理批準事項、備案事項和納稅申報事項的辦理時限為當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日止。
批準事項是指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適用稅收政策前,須按照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并經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涉稅事項。
備案事項是指納稅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涉稅事項應在適用相關政策后,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申報事項是指納稅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涉稅事項應隨其當期納稅申報,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二、凡是納稅人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屬于跨年度的,均應在首次享受稅收優惠年度一次性備案,其中屬于項目優惠的,以后年度應就新增項目進行備案。
三、納稅人未按辦理時限辦理相關事項的,不得適用相關稅收政策,并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2日
政 策 解 讀
一、鑒于本公告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涉稅事宜均應在匯算清繳期間辦理,因此,為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明確:納稅人辦理批準事項、備案事項和納稅申報事項的辦理時限為當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結束日止。
二、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征管效率,公告明確:凡是納稅人所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屬于跨年度的,均應在首次享受稅收優惠年度一次性備案,其中屬于項目優惠的,以后年度應就新增項目進行備案。
三、為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規范稅收征管,公告明確:納稅人未按辦理時限辦理相關事項的,不得適用相關稅收政策,并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