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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推動稅務執法、服務、監管理念方式手段創新,打造“法治良好”稅收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重新制定了《遼寧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批)>的公告》(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