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法稅〔2019〕28號
頒布時間:2019-10-28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 和物資儲備局
關于明確我區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
新財法稅〔2019〕28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為方便符合條件的商品儲備企業及時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政策執行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二、接受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商品儲備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按照《公告》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承擔商品儲備的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要根據儲備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的實際情況,準備完整的承儲依據材料留存備查,具體包括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承儲的批復文件或簽訂的責任書、倉儲保管合同、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利息費用補貼文件單據,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租賃合同等資料。
四、主管稅務機關加強減免稅后續跟蹤管理,定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所留存的減免稅資料進行檢查,發現企業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各級糧食、商務部門要加強政府儲備管理,按要求及時與承擔政府儲備商品承儲企業簽訂儲備商品安全存儲責任書,對中止、調整政府儲備的,要及時予以調整。要嚴格利息費用補貼管理,按照政策要求及時撥付和調整。中止和調整政府儲備的,相關資料要同時抄送當地稅務部門,確保政府儲備商品承儲企業應享盡享免稅政策。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跟蹤了解政策執行情況,研究分析政策執行效果,對政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會同稅務、商務、糧食等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政策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
和物資儲備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