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20-05-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代開和使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對現有委托郵政部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代征稅款(以下簡稱“委托郵政雙代”)和郵寄發票工作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現就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代開發票地點
與稅務部門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及《委托代開普通發票協議》的郵政部門指定的營業網點。
二、代開和郵寄發票種類
(一)代開發票種類:增值稅普通發票(紙質)和增值稅電子發票。
(二)郵寄發票種類:增值稅發票、定額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各類發票。
三、申請代開發票的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需要代開發票的;
(二)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臨時取得個人勞務服務收入和財產租賃收入需要代開發票的。
四、申請郵寄發票的情形
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郵寄發票的。
五、不得代開發票的業務范圍
(一)非稅務部門管理的其他收入;
(二)已辦理稅務登記(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取得的經營收入;
(三)取得煙、鹽、煙花爆竹等屬于國家實行專營貨物的收入;
(四)屬于免稅項目的收入(不含按次不達起征點的免稅業務);
(五)餐飲類、娛樂類、建筑服務類(不含建筑勞務)、銷售不動產等不適用“委托郵政雙代”的經營收入;
(六)其他不適用“委托郵政雙代”的經營收入。
六、代開發票需提供的資料
(一)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二)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證照、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代征稅(費)款
申請代開發票的納稅人在代開發票時,郵政部門對其依法代征相關稅(費)款。
八、其他事宜
(一)委托郵政部門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
“委托郵政雙代”中,代征稅款(費款、基金)信息分稅種(費種、基金項目)打印在代開發票“備注”欄中。委托郵政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賬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入賬。納稅人若需要稅收完稅證明的,應于次月郵政部門申報稅款后,從對應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稅收完稅證明。
(二)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線下郵寄配送方式的納稅人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門戶網站或寧夏電子稅務局登錄發票申領系統,提交領用發票申請。稅務機關受理后,通過物流配送將紙質發票郵寄給納稅人。郵寄費用由納稅人承擔。
(三)納稅人可以使用手機微信端“稅郵云”小程序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紙質)、增值稅電子發票。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紙質)可選擇郵政現場網點領取或郵寄。
(四)咨詢電話:
稅務服務熱線:12366
郵政服務熱線:11185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部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及代征稅款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