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8-28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典當行業有序發展,規范我區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行政許可工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典當行監管工作實際,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程序要求,制訂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行政許可工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自生效之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實施。
一、制訂《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進一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我區典當行業監管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典當行設立、變更及退出機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落實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推動全區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提升。
二、《指引》制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在制定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同時學習借鑒兄弟省區市的做法。一是對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和兄弟省區市的做法進行總結和梳理,研究形成《指引》初稿;二是書面征求自治區有關部門、地州市監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召開典當行業協會、部分典當企業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四是在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指引》。
三、為什么要制訂《指引》?
答:一是《典當管理辦法》施行距今已有十五年,相關要求已不能完全適應“先照后證”“放管服”改革形勢、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監管要求的變化;二是對于典當行行政許可工作操作沒有規范的細化文件,既不便于基層監管部門實際操作,也不便于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三是2019年度典當行年審和風險排查工作已基本結束,尤其是受疫情影響,基層監管部門反映申報典當行變更及退出業務大量增加,亟需出臺相關政策對典當行審批行為和工作流程予以規范,推動基層監管部門依法審批、依法行政。
四、制訂《指引》主要解決什么問題?
答:制訂《指引》主要為了規范典當行相關審批行為及流程,解決審批流程不夠明確、申請材料不夠細化等問題。
(一)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分為申請、受理、初審、審查和送達五個環節。申請人按照《指引》申請材料目錄準備相關材料,由地、州(市)典當行監管部門受理并初步審查,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經審查批準的,印發批復文件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二)在《指引》中對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機構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住所、股權轉讓等變更事項須提交的材料及流程予以明確;按照《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以及《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典當行解散(注銷)的申報材料及工作流程。
(三)為提高典當行審批效率,強化為企業的服務,編制了申請材料模板,規范全區典當行相關審批工作標準,方便申請人實際操作。
五、《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四個部分,分別是適用范圍、申請及審批流程、申請材料目錄、附則。同時,另附部分申請材料模板8個,包括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典當行設立申請、股東出資協議、股東出資承諾書、典當行相關人員簡歷及承諾、股東出資能力證明、國有資本投資典當行承諾函、設立典當行推薦表。
六、申請設立典當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設立典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申請書;(2)典當行章程;(3)股東出資協議;(4)股東出資承諾書;(5)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7)典當行自然人股東、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及承諾;(8)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最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法人股東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法人股東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稅收完稅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如法人股東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國有資本投資典當行的承諾函;(9)典當行自然人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及出資能力證明、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10)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11)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2)地、州(市)監管部門初審推薦意見、《設立典當行推薦表》、《申請設立典當行(分支機構)備案表》。
七、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1)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報告;(2)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3)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及營運資金撥付證明;(4)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及承諾;(5)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6)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7)地、州(市)監管部門初審推薦意見、《設立典當行推薦表》、《申請設立典當行(分支機構)備案表》。
八、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機構變更不需提供);(3)《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4)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機構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變更注冊資本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4)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注冊資本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5)典當行增資需提交股東出資協議、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新增股東或者增資股東所需材料與新設典當行對股東的要求一致(同典當行設立目錄(4)(8)(9)項); (6)典當行減資需提交減資登報聲明(登報聲明之前典當行因減少資本而出現與《典當管理辦法》關于放款比例規定不符的,應先行做贖當或絕當處理);地、州(市)監管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重點說明減資后典當行資產是否符合比例管理要求)。
十、典當行變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變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2)擬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及承諾、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3)《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4)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變更住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變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機構變更不需提交);(3)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4)《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5)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二、典當行轉讓股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轉讓股權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新增股東所需材料與新設典當行對股東的要求一致(同典當行設立目錄(4)(8)(9)項);(4)股權轉讓協議(標明轉讓價格);(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股權變更后的驗資證明。
十三、典當行解散(注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當行解散(注銷)需提交以下材料:(1)解散申請;(2)清算報告;(3)《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4)地、州(市)監管部門書面審核意見(包括典當行基本情況、當票核銷、風險情況、處理意見和后續監管措施)。
十四、《指引》中相關申請材料模板如何取得?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自治區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下載《指引》附件中的申請材料模板。
十五、辦理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收費?
答:申請人辦理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所有事項,各級監管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六、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監督投訴的方式?
答:申請人及社會群眾發現各級典當行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存在作風懶散、態度生硬、吃拿卡要、收受賄賂等行為,請及時投訴反映,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將依法核查處理,監督投訴電話0991-295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