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9-11-15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
一、總則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部署,構建科學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進一步完善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食安委)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自治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三定”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食安委是自治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下設食安委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自治區食安委的日常工作。食安辦設在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組成
(三)自治區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自治區食安委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下列部門負責同志擔任: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新聞辦)、政法委員會、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林業和草原局、畜牧獸醫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烏魯木齊海關、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國鐵路烏魯木齊局集團有限公司、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四)因食品安全工作發展需要,需新增食安委成員單位的,由食安辦與該部門協商一致后,按程序報自治區食安委批準;食安委組成人員需要調整的,經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后,由自治區食安辦按程序報食安委批準。
(五)自治區食安辦主任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六)自治區食安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詢、政策建議等智力支持。
(七)自治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處級干部擔任聯絡員,及時溝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況。
三、食安委主要職責
(八)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全區食品安全工作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九)統籌協調指導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十)統籌協調指導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案件處置、調查處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十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自治區食安辦主要職責
(十二)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以及食安委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十三)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協調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協調跨部門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案件處置、調查處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十五)受自治區食安委委托,組織開展對自治區食安委成員單位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評議考核工作。
(十六)負責自治區食安委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組織起草自治區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安排。
(十八)承辦自治區食安委交辦的事項。協助籌備自治區食安委會議。
五、工作制度和機制
(十九)自治區食安委建立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1.自治區食安委全體會議:由自治區食安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自治區食安委全體成員參加,研究自治區食品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部署自治區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審議食品安全重要文件。視情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負責人列席。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2.自治區食安委專題會議:由自治區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協調食品安全專項工作。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由召集人決定。
(二十)自治區食安辦建立專題會議制度。會議由自治區食安辦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實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食品安全重點任務,協調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工作。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由召集人決定。
(二十一)自治區食安委全體會議、專題會議,以及自治區食安辦專題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印發相關成員單位。
(二十二)建立工作文件制度。自治區食安委文件發文代字為“新食安委”,由自治區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簽發。自治區食安辦文件發文代字為“新食安辦”,由自治區食安辦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二十三)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將自治區食安委及其辦公室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報送自治區食安辦,自治區食安辦匯總后報自治區食安委負責同志。
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
(二十四)建立會商制度。由自治區食安辦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員單位聯絡員召開會議,通報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分析會商食品安全形勢,研究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問題和擬提請食安委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二十五)建立完善新聞發布制度。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各成員單位要加強信息公開,針對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違法案件,及時協調有關主管部門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通報調查進展及查處結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二十六)建立評議考核制度。自治區食安辦受自治區食安委委托,開展對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評議考核,會同相關成員單位開展對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評議考核,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督促檢查。
(二十七)建立重大案件通報制度。自治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定期通報重要案件辦理情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進一步暢通信息交流、線索通報、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
六、附則
(二十八)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主要職責見附件。
(二十九)如遇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有關條款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十)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4年11月16日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食品安全主要職責
一、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新聞辦)
(一)負責指導全區食品安全宣傳工作,協調各新聞單位開展食品安全新聞宣傳。
(二)負責協調食品安全輿論引導工作。
二、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
(一)牽頭推動落實有關食品安全執法司法政策。
(二)協調推動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中開展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工作。
三、自治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一)負責協調食品安全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二)協調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開展網絡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四、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牽頭研究提出我區食品工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推進食品安全領域重要經濟體制改革。
(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推動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冷鏈物流等產業體系和能力建設,完善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試點示范重大工程。
(四)總體協調食品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五、自治區教育廳
(一)負責組織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過多途徑向學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識。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動實施。
(三)負責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進行日常管理。
(四)負責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學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針對在校學生的供餐企業、個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檢查。
(五)負責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食堂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
(六)指導食品安全相關本科專業建設。
六、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領域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食品安全領域科技規劃。
(二)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部署食品安全領域科技任務,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領域基礎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科技典型應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食品安全科技人才發展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四)鼓勵開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的相關研究,促進食品安全技術成果轉化。
(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傳。
七、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一)提出食品工業發展戰略,擬定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食品工業發展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工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加強食品企業質量管理能力建設。
(二)監測分析我區食品工業運行態勢,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八、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
(一)負責食品領域清真標識牌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食品領域清真概念泛化治理的相關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自治區公安廳
(一)組織指導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協調處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辦工作。
(二)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指導督促全區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辦理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擬適用行政拘留違法案件。
十、自治區民政廳
(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機構國家行業標準、規章中膳食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民政部門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關鍵崗位人員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十一、自治區司法廳
(一)承擔食品安全領域地方立法項目審修、行政復議案件辦理。
(二)指導相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開展食品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引導律師等為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大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務。
(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場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開展司法行政系統監管場所食品安全巡查和監督檢查。
十二、自治區財政廳
(一)參與研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財政支持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有關財政財務法規、制度和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三、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一)對全區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組織開展土壤生態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預警,定期發布土壤生態環境信息。
(三)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配合農業農村廳研究制定食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管理制度。
(四)統一負責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工作。
十四、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一)負責制定餐廚廢棄物分類利用和集中處置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穩步提高資源化循環利用效率。
(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建筑施工現場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巡查建筑施工現場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三)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建筑施工企業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開展建筑施工現場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十五、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植物疫病防控工作。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指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
(三)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
(四)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落實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
(五)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
十六、自治區商務廳
(一)牽頭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互聯互通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標準化、認證認可工作。
(二)配合相關監管部門做好餐飲衛生安全工作,加強餐飲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引導餐飲企業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餐飲服務衛生規范,消除安全隱患。
十七、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旅游場所和文化場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八、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一)負責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二)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報會商機制。
(三)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十九、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一)配合指導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和食品安全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二)綜合監督指導農藥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四)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五)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六)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
(七)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
(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組織開展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推動食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二十一、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一)組織協調指導各地的食用林產品生產經營、結構調整、基地建設、提質增效工作。
(二)負責組織開展食用林產品生產基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三)負責食用林產品種植生產環節(含產地環境)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工作。
二十二、自治區畜牧獸醫局
(一)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負責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十三、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一)負責監督實施糧食質量標準。
(二)指導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保障體系。
(三)負責自治區政策性糧食的質量安全監管。
(四)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組織開展收購、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監測和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性驗證工作。
(五)負責糧食質量安全考核評價和監督,組織開展自治區糧食安全專員、州(市)長責任制考核工作。
二十四、烏魯木齊海關
(一)負責對進出口食品實施監管,依法查緝相關食品走私。
(二)負責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國境口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落實并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安全抽樣計劃和風險監測計劃,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我區口岸食品安全抽檢計劃,根據工作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
(四)負責重大進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二十五、新疆通信管理局
參與食品經營網站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六、民航新疆管理局
負責民航運營中的機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完善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二十七、中國鐵路烏魯木齊鐵局集團有限公司
負責鐵路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鐵路運營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二十八、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負責協調全區供銷社系統參與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治理,推進優質價廉食品下鄉進村。
除上述職責外,各成員單位還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建立銜接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成自治區食安委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