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8-01-2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精神,統一規范全州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結合全州稅收執法工作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稅務局、制定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州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在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前提下適用《裁量基準》。
二、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并在本《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本《裁量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稅務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