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9-10-02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吐魯番市稅務局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機關 | 條件 | 數量 | 申請材料目錄 | 申請期限 |
1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第1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 主管稅務機關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 5.代理委托書; 6.代理人身份證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
2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 主管稅務機關 |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 —— |
3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區縣稅務機關 | 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專票的情況相符。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3.經辦人身份證件; 4.代理委托書; 5.代理人身份證件。 | —— |
4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 主管稅務機關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 | 無數量限制 |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件; 3.代理委托書; 4.代理人身份證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