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8-12-18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一、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了三種情形下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計算方法,第十條第四項同時規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核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為規范我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核定的對象。本辦法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無法實際監測或者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養殖業、醫院、小型企業、 飲食娛樂服務業、部分小型第三產業和工程施工企業以及其他納稅人。
(二)關于核定計算方法。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介紹了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的方法,對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下污染當量數的計算分別進行了說明。核定計算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第四項《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和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附件6和附件7的相關內容,并結合我區實際,分類明確了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三)關于核定程序。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對納稅人核定程序進行了明確,即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如實填寫《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核定征收方式后,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納稅人無異議,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做出復核結論,并告知納稅人。本辦法所稱的《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7號發布)所附《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及其附表。
(四)關于征收管理。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定額執行期限、征收方式、小型企業劃分標準等。
(五)本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解釋權限。
三、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辦法作為與其配套執行的文件,執行時間與其保持一致。
并及時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