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6-1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調整
為準確有效反映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農產品實際耗用情況,規范全區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管理,優化進項稅額核定方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對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核定扣除方法由原“投入產出法”變更為“成本法”。
二、關于農產品耗用率的調整
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上年實際對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并作為本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三、關于公告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