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7號
頒布時間:2018-12-24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部門繳納。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人繳費體驗,逐步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跨年度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