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15]132號
頒布時間:2015-09-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9月2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公共停車場殘疾人免費停放車輛的規定,規范新疆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的使用管理,切實保障殘疾人駕車出行的相關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殘聯負責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自治區發改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共停車場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的相關規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國家無障礙規范執行的監督和指導,督導公共停車場按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規定,將通行方便、行走距離路線最短的停車位設為無障礙停車位。
第三條 殘疾人駕駛員辦理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提交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領取免費停放標識牌。不得冒領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
第四條 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為24cm×12cm的長方形鋁制牌照,左側印有藍底白色的殘疾人標識,右側印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內容及標識牌序列號。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不得偽造、涂改、買賣、轉借。
第五條 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需與殘疾人證共同使用。凡持有殘疾人證及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的殘疾人駕駛員,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車輛。
第六條 殘疾人駕駛機動車進入公共停車場,應當向停車場管理人員主動出示本人殘疾人證和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
第七條 對冒領、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殘疾人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糾正。
第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殘疾人駕駛員機動車免費停放標識牌辦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