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辦發[2015]22號
頒布時間:2015-05-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減輕煤炭企業負擔促進煤炭行業平穩發展工作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減輕煤炭企業負擔促進煤炭行業平穩發展工作措施
為應對當前經濟下行給煤炭企業帶來的影響,減輕煤炭企業負擔,促進煤炭行業平穩發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規范稅費征收
(一)全面清理涉煤收費項目,并向社會公布。凡在《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貴州省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和《貴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生產、銷售環節)》之外的涉煤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停止征收,煤炭企業有權拒絕繳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民政廳。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根據公布的涉煤稅費、基金項目目錄清單制作明白卡,發放至各煤礦企業,煤炭生產、銷售企業依法履行繳納義務,相關部門嚴格依法征收。(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
(三)稅務部門要指導煤礦企業抓緊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對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的煤礦企業,企業所得稅不遲于2015年6月1日起實行查帳征收。(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四)認真做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清退工作,對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上繳省、市(州)財政部分,省、市(州)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縣級財政部門進行清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
(五)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規定設定行業協會會費標準。嚴禁以任何與利益掛鉤的形式發展會員和收取會費,嚴禁強制入會、攤派會費和要求捐贈。(省民政廳、省能源局)
二、落實支持政策
(六)每年從省級財政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煤礦企業集團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改造等獎勵,具體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安全監管局)
(七)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期間,繼續免收煤炭礦業權轉讓交易服務費、繼續暫緩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企業上繳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企業因環境恢復治理申請使用時,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企業申請使用;經地方政府確認暫無地質災害的煤礦,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可在所屬煤礦已繳存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按不低于85%的比例申請作為煤礦兼并重組和轉型升級使用。(省國土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參與兼并重組煤礦因礦區范圍變化新增的資源,采礦權價款按資源儲量分煤種計算并收取,其中煉焦用煤、優質瘦煤以6元/噸的標準計算并收取,其他煤類以3元/噸的標準計算并收取。(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九)新申辦采礦許可證煤礦一律按礦山設計生產規模對應的最長頒證年限擬動用資源儲量計算價款。(省國土資源廳)
(十)已按礦區范圍內查明資源儲量一次性處置價款的煤礦,如企業提出申請,頒證機關可按煤礦設計生產規模對應的最長頒證年限擬動用資源儲量重新對該礦進行價款處置(已繳清價款的煤礦除外),價款計算標準按該煤礦原價款計算標準執行。按照原分期繳納價款時限,根據企業申請,頒證機關向煤礦下發新的《分期繳納價款計劃通知書》,原《分期繳納價款合同》或《分期繳納價款計劃通知書》作廢,煤礦按新的《分期繳納價款計劃通知書》繳納價款,滯納金可申請免繳。煤礦繳納價款金額超過重新計算結果的,已繳納價款不予退還,多繳部分價款不需繳納資金占用費、滯納金。(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十一)煤礦按原《分期繳納價款合同》或《分期繳納價款計劃通知書》繳清應繳價款的,按規定對其進行資金占用費和滯納金計算,采礦權人按計算結果應繳納的滯納金可申請免繳(已繳納的滯納金不予退還)。(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十二)對《貴州省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政策規定》(黔府辦發〔2013〕47號)明確的兼并重組企業可實行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問題,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體、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切實抓好落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十三)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發電上網及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提高瓦斯發電企業積極性,財政部門積極幫助瓦斯發電企業爭取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電網企業全額收購瓦斯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省財政廳、省能源局、省安監局、貴州電網公司)
三、強化金融支持
(十四)金融機構對煤炭行業的信貸支持要做到保持流量,盤活存量,爭取增量,提高質量,不搞“一刀切”式抽貸。(貴州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十五)完善煤礦企業信貸償還周轉機制,及時辦理煤礦企業存量貸款續貸手續,鼓勵各金融機構新增發放貸款。(貴州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十六)支持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在保留煤礦所在地設立子公司,合理配置優良資產,緩解企業融資難題。(省工商局、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
(十七)簡化、優化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和注銷手續,不將礦業權價款繳納情況作為前置條件。不再提交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經抵押雙方協商一致后,申請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和注銷手續。采礦權管理機關,實行事后登記備案服務。(省國土資源廳、省政府金融辦、貴州銀監局)
四、促進煤電互動
(十八)設立煤電聯動臨時調節獎補專項資金,具體方案由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另行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市(州)、縣(市、區、特區)可參照省級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同步設立地方電煤供應獎補資金。(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煤電聯動機制,以企業自主協商為主、政府積極協調為輔,合理確定電煤價格。各燃煤電廠不得擅自壓質壓價,嚴厲打擊價格壟斷和價格聯盟等壓低電煤價格行為。在特殊時期特定區域,開展電煤政府指導價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加強電力運行調度,努力增加西電東送及外銷電量,合理調控水電、火電發電規模,電力調度向火電企業傾斜,將提高火電企業發電機組利用小時數與火電企業采購省內電煤數量掛鉤,維護電煤供應穩定;鼓勵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中長期購銷協議。(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質監局、貴州電網公司)
(二十一)及時足額支付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煤炭銷售貨款,解決煤礦企業資金短缺問題。用煤企業支付給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承兌匯票總金額不得高于應付貨款的30%.(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能源局)
(二十二)鼓勵就近就地清潔高效利用煤炭,嚴格執行《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對遠距離(運距超過600公里)運輸的商品煤進行質量抽檢聯合執法,經抽檢查實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通報,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罰。(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二十三)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質送檢制度,實行燃煤電廠和供煤企業共同見證采樣、制樣、分樣、封樣。雙方對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共同將封存的煤樣送雙方認可且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質監部門要抓緊出臺相應規范性的管理辦法。(省質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五、優化辦事程序
(二十四)主體企業實施方案批復后的保留煤礦,首采區滿足相應勘探程度要求,可準予設計、建設。煤礦在申請聯合試運轉前必須完善相關手續。(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工商局)
(二十五)煤礦進入聯合試運轉后,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環保、水利部門和消防等單位要簡化程序,密切配合,縮短驗收時間。(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省環境保護廳、省公安廳、省水利廳)
(二十六)驗收成為采掘機械化示范礦井的煤礦,其新增能力可通過生產能力核定并予以確認,有關部門要根據核定結果及時變更相關證照。(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七)對省內所有運煤車輛執行“一卡通”,降低煤炭運輸成本。規范煤炭運輸治超治限行為,細化具體措施辦法,對超載運煤車輛不得重復處罰。加大運煤公路改造力度。(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八)兼并重組保留煤礦受地形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影響,不具備一礦一井一面集約開采條件的,可由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同意后實行一礦兩井或一礦兩面開采。(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
(二十九)堅持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產,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堅持依法行政,提高安全執法檢查的精準性,不能簡單地因一礦發生安全事故而要求其它無關聯煤礦停產、停建。各地要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合理安排節假日和重要時段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保證煤礦企業年有效生產天數,實現均衡生產。(省安全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能源局)
(三十)為切實減輕煤炭企業負擔,促進煤炭行業平穩發展,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監督電話(0851—86891328)。
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政策宣傳、動態分析和跟蹤問效。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進一步梳理和細化有關政策、配套措施和辦理程序,盡快組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支持煤炭行業脫困的政策落到實處。省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