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清繳欠稅的納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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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提供清繳欠稅的納稅擔保什么意思?如果不是注銷稅務登記,什么時候提供清繳欠稅的納稅擔保?
答:比如跟稅務機關說,我以一批材料提供抵押作為欠稅的擔保,這就是清繳欠稅的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有納稅擔保能力的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為規范納稅擔保行為,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5月24日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ll號的形式發布了《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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