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 怎樣區分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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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怎樣區分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答:積極義務又稱作為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
積極義務是由命令性規則所規定的,人們必須或者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則,如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屬于規定積極義務的情況。
消極義務又叫不作為義務,是禁止性規則所規定的,禁止人們作出一定的行為,例如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等等,就屬于規定消極義務的情況。
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以積極、主動作用于客體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比如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按期交貨的行為。
再比如:我想簽訂買賣合同,于是我積極的找買家、談價錢,這是積極行為;我依法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這也是積極行為。積極行為,就是主動的去實施行為。
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是指以消極、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比如甲向乙發出要約,乙在承諾期內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為。
又如:應當依法納稅我卻不繳稅,這是消極的行為。應當辦理登記我不去變更,這些都是消極的行為。
通過上面的講述,你能區別“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了嗎?“法律基礎”是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葉青老師在“基礎學習班”第01講、侯永斌老師在“強化學習班”第01講中都有詳細的講解,還有疑問的學員可認真去聽聽這幾節課程。更多疑問,請大家及時向答疑板提問,各個擊破疑難點,自信赴考場!初級會計職稱免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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